承办案例
部分代表性案例展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例已作化名与脱敏处理。
福建缪新华等人故意杀人案
再审改判无罪历经多年申诉,五名原审被告人被改判无罪。该案被评为「2017 年度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深圳贺某「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案
担任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基因编辑」案件辩护人,在重大、疑难、新型案件中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深圳光明滑坡案(王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予起诉在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光明滑坡事故案中,为当事人王某辩护,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深圳「黄金大劫案」(抢劫 10 公斤黄金)
担任社会高度关注的「黄金大劫案」辩护人,在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中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深圳政协副主席王某受贿案
担任高级别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在备受关注的重大受贿案中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深圳龙岗区委书记冯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担任区委书记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在重大、敏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提供系统、专业的刑事辩护。
广东江门某银行行长林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担任银行行长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在涉及复杂资金往来的案件中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江苏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行贿、挪用资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多项罪名重大案件的辩护人,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指控中提供系统、专业的刑事辩护。
广东某上市公司总裁赵某职务侵占案
上市公司总裁被控职务侵占,案件涉及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往来。辩护人围绕数项指控的事实与证据逐一质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陕西某上市公司总经理朱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从轻上市公司总经理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五年八个月至六年八个月。辩护人围绕资金性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及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深圳蓝某投毒故意杀人案
案件历时六年,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改判死刑。担任重大命案的辩护人,在极重刑案件中提供刑事辩护。
贵州黔西南自治州某公司总经理胡某诈骗案
从轻涉嫌诈骗 57 万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10 至 12 年,经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结果显著低于量刑建议。
中山某公司肖某被控敲诈勒索案
不予起诉车辆抵押借贷业务中,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公司依约暂扣抵押车辆,被控敲诈勒索。辩护人从权利行使基础、威胁恐吓行为、财产交付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逐一展开无罪辩护。
深圳某娱乐公司总经理张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卖淫案
担任娱乐场所总经理涉黑案件的辩护人,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四个特征,以及组织卖淫与介绍、容留卖淫的界限展开系统辩护。
深圳某村总经理李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不起诉涉案土地实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行为至多属程序性行政违法。辩护人从土地性质、刑法谦抑性及类案参考出发提出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朝阳某公司董事长吴某诈骗案
一审以诈骗罪主犯定罪。二审辩护人论证本案实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导实施的行为,项目主管人员全程知情、不存在"被骗",本案定性应为贪污而非诈骗,吴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深圳某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案
不予起诉公司法务人员因代理公司诉讼被控虚假诉讼罪共犯。辩护人论证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本案不属"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且当事人无犯罪故意,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某某非法持枪案
轻判被控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两项罪名。辩护人围绕主观明知的证据缺失与枪形物是否具备杀伤力展开无罪辩护,最终当事人获得轻判。
广东江门李某涉嫌诈骗案
从轻涉案 7000 余万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改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辩护人在二审阶段围绕程序违法、定性错误、证据采信、量刑失衡展开辩护,最终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广东深圳金某贷款诈骗案
贷款在案发前已由担保公司足额代偿,银行未受损失。申诉代理人从欺骗行为、错误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实际损失四个要件逐一论证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代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湖南衡阳曹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车贷公司经理被控"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辩护人从"套路贷"认定标准、恶势力四特征及两罪构成要件逐一展开辩护,主张不拔高、不凑数。
深圳某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从轻P2P 平台总经理受雇任职,被卷入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 1.46 亿元。辩护人论证其任职期间只降存、未吸存,且存量资金已全部清偿,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甘肃白银何某诈骗案
缓刑车贷公司基层文员被卷入"套路贷"诈骗案,公诉机关建议量刑 4 至 6 年。辩护人论证其仅打印合同、情节显著轻微,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山东临沂李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不予起诉供应链公司普通业务员因公司代理出口退税业务涉案被追诉。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论证其仅系资料"收发员"、无骗税行为亦无主观故意,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普宁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回重审工地管理人员因总承包公司被认定拖欠工人工资而获罪。辩护人二审介入,论证支付义务主体应为分包人、周某既无决定权亦无阻止发放行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深圳某私募基金董事长王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私募基金董事长被控集资诈骗、洗钱等三罪。辩护人论证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洗钱故意,为涉重大金融犯罪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深圳某公司董事长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
缓刑审判阶段介入,起诉指控涉税 85 万元,后海关补充侦查又追加 80 万元税款。担任涉税走私案件的辩护人,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广东惠州谭某串通投标案
从轻企业采购人员被控串通投标,检察院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辩护人论证涉案设备采购缺乏法定招投标程序、不能评价为招投标,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