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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31 日#虚拟货币#诈骗#财产处置

被诈骗的钱,一审法院为什么会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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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1日,某地。

杨某和几个朋友坐在一间房间里,桌上摆着手机,正在做一笔虚拟货币交易。对方是黄某、高某,谈好了价格,钱一笔一笔转过去,前后超过了60万。

就在这时候,房门被推开,四个男人冲了进来,自称是警察,说这里涉嫌违法交易,要求所有人配合调查。场面一下子乱了。"操盘"的高某趁乱溜走,四个"警察"在现场装模作样盘问了一阵,也走了。

杨某这才反应过来:哪有什么警察。冲进来的四个人,是对方叫来的托。从头到尾,这就是一个局——对方根本没打算卖币,就是等着他把钱转够,然后用一场假执法把人震住,卷款走人。

杨某一方损失了809800元。

报警之后,八个人陆续落网。主犯韩某某判了十年六个月,其他人从十年到三年多不等,罪名是诈骗罪。到这一步,案子看起来是个再普通不过的诈骗案。

真正值得说的,在判决书的最后几行。

一审判决:已经退赃的钱,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刑期和罚金,对钱的处理是这样的:已退缴的赃款和扣押在案的现金"予以没收",尚未追回的部分"继续追缴"。

注意这两个词:没收,追缴。

没收和追缴的钱去哪里?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按照一审判决,骗子判了刑,钱也追了,但追回来的钱不还给杨某,归国家。杨某作为被害人,80多万的损失,判决书里没有给他留位置。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不对吧?被骗的钱追回来,不还给被害人,还给谁?

但如果你了解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政策处境,就会明白一审这么判,不是笔误,而是一种真实存在的司法立场。

"损失自行承担",到底是什么意思

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里面有一句话流传极广: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这句话被很多人——包括一部分办案人员——理解成:炒币不受法律保护,炒币被骗,活该,钱要不回来。

按这个逻辑,结论就是本案一审的样子:诈骗犯要打击,因为诈骗扰乱秩序;但被害人的钱不保护,因为你参与的本来就是国家不认可的交易。钱追回来,两头都不给,上缴国库。

实践中持这种立场的判决并不少见。有的案子里,被害人看着判决书上"继续追缴"四个字,以为钱有着落了,最后才发现追缴的终点是国库,不是自己的账户。

同样是被骗,买房被骗的能拿回退赔,买币被骗的钱归国家——这就是虚拟货币案件里被害人面对的真实处境。

二审改判:这笔钱,必须退赔被害人

这个案子上诉到厦门市中级法院之后,合议庭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几乎就是上面那场争论的翻版。

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交易政策上总体持消极排斥态度,所以应当以不救济为原则,救济为例外——除非被害人能证明自己的钱款、币的来源都合法,否则不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国家政策也从未完全禁止个人之间的交易,公民对自己的现金和币享有财产权利,应当以保护为原则——除非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钱来源非法,或者交易本身是为了洗钱等犯罪目的。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值得每个持币的人记住:

通知禁止的是"业务活动",不是个人交易。 开交易所、做兑换业务、代币发行融资,这些是被明令取缔的非法金融活动。但两个自然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属于普通的市场交易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不能一概认定违法。

"损失自行承担"针对的是交易风险,不是犯罪侵害。 你买了币,币价跌了,亏了,这个损失自己扛,法律不管——这才是"损失自行承担"的本意。但你在交易中被人设局骗走了钱,这不是投资亏损,是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刑法第六十四条写得清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于是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关于没收、追缴上缴国库的判项,已退缴的赃款全部用于退赔被害人杨某,不足部分,责令主犯韩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等人共同退赔613920元。

80多万的损失,从"没收上缴国库"变成了"退赔被害人",是二审法院对法条的精准理解。

什么情况下,钱真的要不回来

法院明确了两种不予保护的情形,这两条线,恰恰是每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参与者应该看清楚的:

第一,被害人的钱款或者虚拟货币本身来源非法。比如你拿来买币的钱本身就是赃款,那这笔"损失"法律不会替你追。

第二,被害人参与交易是出于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目的。比如明知对方的钱是电诈资金还帮着换U,这时候你不是被害人,你自己就站在了被告人的位置上——这是另一篇文章的话题了。

排除这两种情形,个人之间正常买卖虚拟货币被骗,应当按照普通侵财犯罪处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还有一个细节对被害人很重要:能退回多少钱,按什么标准算?目前主流的做法是以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时实际支付的对价(购入成本)认定损失,而不是按案发时的币价。币在被骗之后涨了,涨的部分不归你——司法不会让被害人因为犯罪的偶然介入反而获利,这背后也是不鼓励投机炒币的政策考量。换句话说,法律填平你的损失,但不兑现你的利润。

写在最后

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自然人之间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不宜一概认定非法;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应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

但要清醒地看到:这是二审改判的结果。同样的案情,在一审、在别的法院,完全可能是"没收上缴国库"。虚拟货币案件里,被害人的钱能不能回来、能回来多少,很多时候不取决于事实,而取决于办案机关采纳哪一种法律理解——而这种理解上的分歧,恰恰是专业辩护和代理介入的空间。

如果你在虚拟货币交易中被骗,报案时别只盯着"对方判几年",从第一份笔录开始,就要把三件事做扎实:钱款来源合法的证据、交易目的正当的说明、支付对价的完整凭证。这三样东西,决定了追回来的钱最终写进判决书的是"退赔被害人",还是"上缴国库"。

文中观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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