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刑事辩护,才算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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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判决以后,家属问律师:
“您开庭说了那么多,为什么法院还是没有采纳?这个辩护到底有没有用?”
这句话不好回答。
如果案件获得不起诉、无罪或者明显较轻的处理,家属通常不会追问辩护是否有效。结果已经给出了答案。
真正困难的是另一种情况。
律师认真会见,反复阅卷,也提出了不少辩护意见,但案件结果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这时,律师容易强调自己已经尽力,当事人则会觉得,既然没有结果,再多工作又有什么意义?
问题由此出现:判断辩护是否有效,究竟看律师做了什么,还是看案件最后得到了什么结果?
只看结果,不公平。
完全不看结果,也不诚实。
一、无罪,不是有效辩护唯一的衡量标准
在不少人的理解中,只有无罪辩护才算真正的辩护,只有不起诉、撤回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才能证明律师发挥了作用。
这容易解释。
无罪结果最醒目,也最容易传播。一份无罪判决书,足以让人记住律师的名字;一项指控排除,一个罪名得到调整,或者刑期少了一两年,往往没有多少人知道。
但刑事案件不是只有“有罪”和“无罪”两个结果。
不起诉、撤回起诉、宣告无罪,当然是有效辩护。改变罪名,排除部分指控,核减犯罪数额,认定从犯、自首、立功或者其他从宽情节,获得较轻量刑,同样可能是有效辩护。
有些案件的基本事实难以改变,律师通过工作让一项不应当认定的事实被排除,让一笔证据不足的数额不再进入判决,或者让办案机关看见此前被忽略的量刑情节,对当事人来说,都可能意味着少失去几年自由。
这不是退而求其次。
这是刑事辩护面对证据和现实以后,作出的专业选择。
不过,不能只看结果,不等于结果不重要。
如果一项辩护既没有改变案件处理,也没有提出任何值得法庭回应的问题,律师只是按时出庭,念完一份四平八稳的辩护词,然后用“刑事案件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解释一切,很难称得上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不是律师自我评价出来的。
它应当是一套真实发生、能够经受检查,并且具有影响案件可能性的专业工作。
二、有效辩护,不从写辩护词开始
不少家属评价律师,主要看开庭那几个小时。
律师声音大不大,发言时间长不长,和公诉人的交锋多不多,似乎决定了辩护是否有力。
其实,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在开庭之前已经完成了大半。
它从第一次会见开始。
律师不能只问当事人一句:“你到底有没有做?”
职务犯罪案件经常涉及多年以前的人和事。同一个项目中,可能有正常交往,也可能有人情往来、借款投资和其他经济关系。记忆会混杂,事后判断也会影响对原始事实的陈述。
律师要让当事人按照时间顺序慢慢讲。
哪些是亲身经历,哪些是自己的推测,哪些是后来听别人说的;哪一次供述说了什么,为什么发生变化;哪些细节当时就记得,哪些细节是在讯问以后才逐渐明确。
这些内容必须分开。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恢复记忆,但不能替他制造记忆。
会见之后是阅卷。
阅卷也不只是把案卷从头到尾看一遍。真正的阅卷,是把控方已经组织好的案件故事重新拆开。
每一项指控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每一个事实由哪些证据支持?
证据之间能不能相互印证?
有没有一份证据同时承担了几个它本来不能承担的证明任务?
把这些问题拆开以后,律师才可能发现案件真正的争议。
一笔转账,只能直接证明资金发生了流动。它不能自动证明款项性质,更不能直接证明权钱交易。
两个人曾经见面,只能证明他们有过接触。见面时谈了什么,有没有提出请托,是否作出承诺,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
几份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也不能当然说明它们真实。律师还要看这些证言是不是独立形成,第一次陈述是否已经包含关键细节,后来的证言为什么越来越完整,证人与案件结果之间有没有利害关系。
证据证明到哪里,结论才能走到哪里。
有效辩护的第一步,不是寻找一句有力量的话,而是找到控方证据与指控结论之间,究竟缺了哪一步。
三、真正的争议,往往在一句追问里
假设一项指控主要依靠同一名证人的多次陈述。
律师把几份笔录看完,发现证人对核心情节有不同说法。有时说款项是对方主动提出,有时说是自己主动给予;有时说付款前已经提出请托,有时又说具体事项是在付款以后才谈。
这时,如果律师只在质证意见中写一句“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作用通常有限。
法庭真正需要看到的,是矛盾在哪里,以及这个矛盾会带来什么证明后果。
律师应当把几份笔录放在一起,一句一句比对。
钱是谁先提出来的?
为什么给?
给钱时说了什么?
请托事项究竟发生在付款之前,还是付款之后?
然后把问题留给法庭:
几个版本,准备采信哪一个?为什么采信这个,而不采信另外几个?
律师不必马上说证人在撒谎。
不同版本不能同时为真。控方如果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定案根据,就有责任解释选择的理由,并说明为什么可以排除其他可能。
这就是有效质证。
它不是用律师的判断代替法庭的判断,而是把原来被一笔带过的问题重新放到法庭面前,让裁判无法绕开。
有时,一场庭审真正发挥作用的,不是一段半小时的辩论,而是一个回答不了的追问。
四、有效辩护,要把程序问题带回证据
程序辩护也一样。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不因为律师提交了申请书,就已经完成了辩护。真正需要回答的是:申请排除哪一份证据,取证过程中发生了什么,现有材料能不能证明或者不能排除违法取证,这种违法对证据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申请没有被支持,律师的工作也不应当停在那里。
供述没有被排除,不等于供述当然真实。
讯问录音录像不完整,讯问笔录出现大段雷同,供述内容随着其他证据入卷不断发生变化,这些问题即使没有导致证据被直接排除,也会影响供述的证明力。
律师要继续往下做。
把每次供述形成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和内容变化列出来;把雷同部分逐段标明;把供述与客观证据放在一起检验。
程序问题不能只停留在“程序违法”四个字上。
它必须进入证据资格,进入证明力,最后进入事实能不能认定。
这也是程序辩护与程序表演的区别。
一种做法是在申请被驳回以后表达愤怒。另一种做法是继续把问题留在卷宗、庭审笔录和书面质证意见中,让判决必须面对。
前一种做法容易被看见。
后一种做法才可能影响案件。
五、有效辩护,也包括让当事人作出明白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将辩护人的职责概括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的“维护”,不只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
它还包括帮助当事人理解证据,判断风险,作出选择。
一个案件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接受量刑建议,是否坚持无罪辩护,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律师不能只告诉他“认罪可以从宽”,也不能只说“无罪辩护还有空间”。
律师要把证据摆出来。
哪些证据对他不利,哪些证据存在问题;无罪辩护的依据是什么,风险在哪里;选择认罪认罚可能获得什么,又会放弃什么。
律师不能替当事人决定目的地。
但律师必须把不同道路的方向、风险和可能结果讲清楚。
有些当事人在听完以后仍然坚持无罪。这时,律师应当继续核实其事实依据,而不能因为自己认为定罪可能性较大,就擅自在法庭上替他认罪。
有些当事人愿意认罪,但律师发现指控在法律适用或者证据证明上存在重大问题。律师也不能为了顺利完成认罪认罚程序,就放弃审查。
认罪不等于所有事实都没有争议。
认罚也不等于控方提出的罪名、数额和量刑建议都应当接受。
当事人在充分知情以后作出的选择,本身就是有效辩护的重要部分。
六、辩护意见必须具体到能够被回应
有些辩护词很长,法条很多,概念也很完整,但读完以后,仍然不知道律师究竟反对哪一项事实。
“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些话不能说错,却也很难产生实际作用。
因为它们没有给法庭一个具体的回应对象。
真正有效的辩护意见,应当具体到一项指控、一份证据或者一个不能跨越的推理环节。
哪一份证言前后矛盾?
矛盾涉及的是枝节,还是核心事实?
哪一项客观证据不能印证言词证据?
控方从资金往来推导出款项性质,中间缺少什么证据?
即使某项事实能够认定,为什么在法律上仍然不符合犯罪构成?
问题越具体,办案机关越难用一句概括性的话带过。
有效辩护不是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都写进去。
问题太多,重点反而会消失。一般文书瑕疵与影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重大问题,应当区分;外围争议与决定定罪量刑的核心争议,也应当区分。
律师不是向法庭证明自己看过多少卷。
律师要帮助法庭看见,哪一个问题如果不能回答,指控就不能成立;哪一个事实如果不能证明,数额就应当核减;哪一份证据如果不能采信,现有证据就无法形成完整证明。
七、无罪案件需要有效辩护,认罪案件同样需要
有一种误解认为,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律师的工作就只剩下见证签字和请求从轻。
其实,认罪案件同样存在大量辩护空间。
指控事实的范围是否准确,犯罪数额有没有重复计算,主从犯地位是否恰当,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是否得到完整评价,退赃退赔是否被如实反映,同案人员之间的处理是否明显失衡,都需要律师审查。
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承认收取财物,并不意味着每一笔款项都具有相同性质。
有的是正常借款,有的是长期经济往来,有的缺少请托事项,有的无法证明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律师仍然需要逐笔审查,不能因为当事人总体认罪,就把所有争议打包接受。
无罪辩护的价值容易被看见。
认罪案件中核减一笔事实、调整一个量刑情节,可能没有那么引人注意,但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并不轻。
有效辩护不以姿态区分高低。
它只看律师有没有找到这个案件真正可以工作的地方,并把工作做到位。
八、怎样判断一项辩护是否有效
案件结束以后,可以回头问几个问题。
律师是否进行了充分会见,真正听懂了当事人的陈述?
是否完整阅卷,把指控事实、证据和法律要件对应起来?
是否发现了证据之间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矛盾,而不是只挑文书上的小毛病?
是否向当事人说明了不同辩护方案的风险,让他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提出的意见是否具体,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能够被办案机关理解和回应?
这些意见是否进入了审查起诉意见、庭审笔录、书面辩护意见或者裁判文书的评价范围?
案件结果有没有因为辩护而发生有利变化,哪怕只是部分事实、一个数额或者一个量刑情节的变化?
这些问题不能只问一个。
只看律师有没有努力,容易把无效劳动也算成有效辩护;只看有没有获得理想结果,又会忽略刑事案件中律师无法控制的因素。
有效辩护应当同时包含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律师忠诚、勤勉、专业地完成了应当完成的工作。
另一方面,是这些工作指向案件的真实争议,具有影响案件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现实可能。
它不是必胜承诺。
也不是只要参与了,就可以说已经有效。
九、辩护的作用,有时只体现在一句话里
我们经常看到,律师花费几个月时间阅卷,整理了大量材料,在法庭上反复说明一个问题。
最后,判决书只写了一句话: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这句话没有记录律师怎样发现问题,也没有记录那些发生在会见室、案卷旁和庭审前的工作。
但可能正是这一句话,排除了一笔事实,核减了一个数额,或者改变了一个人的刑期。
这样的辩护没有多少人看见。
它不激烈,也不热闹。
律师只是把案件重新带回事实,把事实重新带回证据,把证据放进程序中检验,再把那些无法排除的疑问,清楚地交给法庭。
律师怎样的辩护才是有效辩护?
不是说得最多的辩护,不是声音最大的辩护,也不只是最后获得无罪结果的辩护。
它应当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找到案件真正的问题,用专业、具体、能够被回应的方式提出,并尽可能让这些问题影响案件的处理。
有时候,它改变的是案件结果。
有时候,它只改变结果中的一部分。
但只要这一部分真实地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命运,律师的工作就没有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