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辩护,是不是律师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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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上,有时会出现一个颇为尴尬的场面。被告人站起来说:“我没有犯罪。”轮到辩护律师发言,却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也有相反的情况。被告人已经认罪,希望通过认罪认罚争取较轻处理,律师却坚持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继续作无罪辩护。
律师和当事人,两个声音。一个向左,一个向右。
法庭听完以后,首先产生的往往不是合理怀疑,而是另一个疑问:辩方自己到底是什么意见?
面对这种情况,有律师会说,刑事辩护不同于民事代理,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即使当事人认罪,律师仍然可以作无罪辩护;即使当事人不认罪,律师也可以基于专业判断作罪轻辩护。
这句话并非毫无根据。
但问题是,如果把“独立辩护”理解成律师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自行决定辩护方向,那么律师的独立,很可能变成另一种越俎代庖。
独立辩护究竟独立于谁?律师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谁来决定辩护方向?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每一次会见,每一份辩护词,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都可能遇到。
一、独立辩护,不是律师自己为自己辩护
讨论独立辩护,要先回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辩护是为了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采用了基本相同的表述。
这两条规定把辩护人的工作对象说得很清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律协2017年修订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一方面规定律师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另一方面又要求律师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他的辩护意见。
这两方面并不矛盾。
独立,解决的是律师能不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专业判断;尊重当事人,解决的是这种专业判断最终为谁服务。
如果只讲尊重,不讲独立,律师可能沦为当事人的传声筒。家属要求发公开信,就发公开信;当事人要求提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就照着说;明知某种做法违法,仍然以“忠于委托人”为理由去做。这不是忠诚,是放弃职责。
如果只讲独立,不讲尊重,律师又可能变成案件中的第二个裁判者。他替当事人承认事实,替当事人选择认罪,甚至为了坚持自己的法律理想,把当事人真正关心的利益放到一边。
这也不是辩护。独立辩护首先意味着,律师应当独立于案件之外的干扰。
不能因为办案机关不喜欢无罪辩护,就改变观点;不能因为家属支付了律师费,就把家属的要求当成当事人的决定;不能因为舆论已经形成结论,就放弃对证据的独立审查。
律师还应当独立于自己的名声、情绪和市场利益。有些案件容易受到关注。律师是选择一条对当事人最有利、但不容易被人看见的路,还是选择一条能够展示自己、却可能增加当事人风险的路?这同样在检验律师的独立。
律师真正需要摆脱的,是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家属的情绪、舆论的压力,也包括律师自己的表现欲。但律师不能独立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当事人决定目的地,律师负责判断路线
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很像两个人一起走一段陌生而艰难的路。
当事人决定目的地,律师负责判断路线。
是否承认指控的基本事实,是否选择认罪认罚,是否接受某个量刑建议,是否愿意公开个人和家庭信息,这些决定会直接改变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未来生活。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律师不能轻易代替他作出选择。
但怎样审查证据,怎样安排发问顺序,哪一个程序问题应当提出,哪一项矛盾值得在法庭上重点展开,属于专业判断。律师接受委托,并不是为了被动复述当事人的说法,而是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寻找一条更有可能实现辩护目标的路径。
这里可以作一个大致区分。
事实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明确否认收受某笔款项,律师却在法庭上直接承认收款,只主张款项数额较小或者请求从轻,实际上已经替当事人承认了一个对其不利的事实。这种辩护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直接瓦解当事人的自行辩护。
法律评价和诉讼技术,则应当更多尊重律师的专业判断。
当事人承认收到款项,并不意味着律师必须承认构成受贿。款项究竟是借款、赠与还是权钱交易;请托事项是否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能否建立对应关系;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仍然需要律师独立判断。
当事人承认的是他所经历的事实。这个事实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是另一件事。
这也说明,所谓律师与当事人意见冲突,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冲突。只是双方谈论的不是同一个层面。
当事人说“我认罪”,可能只是承认自己收了钱;律师说“不构成犯罪”,可能是在讨论这笔钱是否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开,很多看似尖锐的分歧,就有了继续沟通的空间。
三、当事人坚持不认罪,律师怎么办
实践中最棘手的情况,是当事人坚决不认罪,而律师阅卷后认为证据对他非常不利,希望转向罪轻辩护。
这个时候,律师不能因为自己“看过卷”,就直接替当事人认罪。
案卷中的证据对当事人不利,只能说明辩护风险很高,不能当然说明指控已经成立。何况,律师对证据的判断也可能有局限。某份证言为什么不真实,某笔资金是什么性质,某段供述是怎样形成的,当事人可能掌握着案卷没有记录的信息。
律师应该做的,不是马上纠正当事人,而是继续往下问。你为什么否认?哪一部分事实不真实?供述为什么发生变化?证人为什么会这样说?有没有客观材料可以验证你的说法?
这些问题问完以后,律师才能判断,当事人的否认是有事实基础,还是在证据面前仍然抱有不切实际的侥幸。
如果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风险很高,就应当把风险说清楚。哪些证据对他不利,控方可能怎样论证,无罪辩护一旦不被采纳,会不会影响认罪认罚或者量刑评价,都要讲明白。
但解释风险,不等于替当事人作决定。
当事人在充分了解证据和后果以后,仍然坚持自己没有实施犯罪,律师原则上不能违背他的意愿,在法庭上主动承认指控事实。律师可以围绕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标准进行辩护,也可以重新评估委托关系是否能够继续,但不能以“独立辩护”为名,站到当事人的对面。
四、当事人认罪,律师还能不能作无罪辩护
另一个问题更复杂。
当事人已经认罪,律师审查后却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法律上的无罪空间,或者关键事实只有孤证,尚未达到定罪标准。律师还能不能坚持无罪辩护?
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当事人只是承认客观行为,却误以为只要做过这件事就一定构成犯罪,律师当然可以从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角度提出无罪意见。
被告人承认事实,不等于他有能力准确判断法律。
如果当事人的认罪可能并非自愿,或者认罪内容与客观证据明显矛盾,律师也不能因为当事人说了一句“我认罪”,就停止审查。认罪供述本身也是证据,同样要接受真实性、自愿性以及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的检验。
但如果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明确选择认罪认罚,希望以此换取确定、较轻的处理,律师就不能只看到抽象的无罪可能,而不考虑这种辩护会不会破坏当事人的整体选择。
一个形式上“有利”的观点,未必在具体案件中真正有利。
无罪辩护如果缺少现实基础,可能使当事人失去认罪认罚带来的利益;律师坚持表达自己的法律判断,却让当事人承担全部后果,这种独立值得警惕。
妥当的做法仍然是沟通。
把无罪空间讲清楚,把继续认罪的利弊讲清楚,也把两种方案可能出现的结果讲清楚。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决定辩护方向。
独立辩护不是律师突然在法庭上给当事人一个“惊喜”。
五、有一种要求,律师必须拒绝
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不意味着律师对当事人言听计从。
当事人要求律师隐瞒、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要求帮助串供,要求教证人怎样作证,律师不仅可以拒绝,而且必须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已经为这类行为划出了明确边界。
当事人要求律师在庭外发布没有证据支持的信息,公开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攻击办案人员、证人和被害人制造舆论压力,律师也不能因为家属强烈要求就照做。
律师的忠诚义务,只及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超出法律边界的要求,不属于辩护目标,也不是律师应当帮助实现的“当事人意愿”。
律师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出最有利的解释,可以质疑控方证据,可以提出不同于主流观点的法律意见,但不能编造事实,不能误导法庭,更不能为了达到有利结果而不择手段。
独立辩护在这里表现得最清楚:律师不迎合违法要求,也不因为拒绝违法要求,就放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六、真正的独立,是让辩方形成合力
律师与当事人发生分歧,并不可怕。
刑事案件关系到自由和尊严。当事人身在其中,容易受到恐惧、愤怒和侥幸心理影响;律师掌握案卷和法律,却未必完全理解当事人所经历的事实。双方看见的内容不同,出现分歧很正常。
真正危险的,是没有沟通。
律师在会见中不把证据情况说清楚,到了法庭上突然改变方向;当事人对辩护方案毫不知情,只能当庭否定律师意见。这样的辩护,无论律师的法律分析多么精彩,都很难说是有效的。
有效沟通至少应当做到三件事。
把事实一笔一笔核对,把证据一份一份解释,把不同方案的后果一项一项讲清楚。
重要分歧应当留下必要的工作记录。不是为了将来证明律师没有责任,而是为了确认双方讨论的是同一个问题,当事人的决定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
如果经过多次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在根本辩护目标上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就要认真判断委托关系能否继续。是否退出,应当结合诉讼阶段、案件性质和职业规范审慎处理,不能突然退庭,更不能用退出辩护逼迫当事人接受律师意见。
独立辩护不是一道用来划分律师和当事人的墙。
它真正要保护的,是律师不受外部力量支配,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专业判断;同时也要保证当事人不是辩护活动的旁观者,更不是律师表达个人观点的工具。
律师不是当事人的麦克风。也不是站在当事人之上的第二法官。
他所做的,是把案卷里的证据、法律上的风险和可以选择的道路摆在当事人面前。然后,两个人尽可能形成一个声音,走进法庭。
当事人决定去哪里。律师要做的,是不受干扰地找到那条合法、专业,也真正对当事人有利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