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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22 日#虚拟货币#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人"换U"也可能坐牢?虚拟货币涉嫌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诈骗的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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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低价收了点USDT,转手赚个差价,怎么就成刑事案件了?"

近几年,这样的疑问在办案实务中越来越常见。有人在社交群里帮陌生人"跑分"换币,有人做场外OTC生意收了来路不明的币,有人替朋友把一笔钱换成USDT转到境外钱包——最后被以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人从一开始就深度参与"资金盘""投资平台",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境流通性,使它天然成为赃款转移的高效通道:交易地址与真实身份脱钩,混币、跨链技术可以模糊资金流向,全球流转又能绕开外汇监管。也正因如此,司法机关对借助虚拟货币"洗白"赃款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工具、为对象实施诈骗的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梳理这几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认定的。

一、先分清两个罪名:洗钱罪与"掩隐罪"

利用虚拟货币处理赃款,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以及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务中简称"掩隐罪")。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区分的关键在于上游犯罪的范围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刑法》明确限定为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只有当涉案资金来源于这七类犯罪时,才可能构成洗钱罪。

掩隐罪则宽泛得多——上游犯罪涵盖一切产生犯罪所得的故意犯罪。实践中最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盗窃、网络赌博等,其赃款经虚拟货币流转的,通常落入掩隐罪的范围。"两高"2025年8月公布的掩隐罪典型案例中,就有被告人明知50余万元系诈骗所得,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助转移,最终以掩隐罪定罪的案件。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洗钱罪定罪。量刑上,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掩隐罪情节严重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需注意"自洗钱"与"他洗钱"之分:《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利用虚拟货币掩饰所得的(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独立第三方为他人提供隐匿便利的,则属于"他洗钱"。

二、客观行为:转移、转换、掩饰

虚拟货币场景下的掩饰、隐瞒行为,大致分为三类,呈递进关系。

转移,即把犯罪所得的虚拟货币在不同钱包、账户、平台之间流转,改变赃款的"归属地"以规避追查,典型如多层地址跳转、跨链转移至境外平台。

转换,即赃款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形态互换——用诈骗所得的人民币买入USDT,或将赃币兑换成法币、其他币种。《洗钱案件解释》第五条第六项已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为虚拟货币洗钱的定罪提供了直接依据。

掩饰,则更为隐蔽,如虚构交易背景、虚设债权债务、拆分交易金额,使资金链路难以追溯。

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犯罪的既遂不以资金全额转移完成为条件——只要行为对司法追查造成了实质阻碍,即可认定客观行为成立。同时,混币服务、跨链桥转移、兑换稳定币等链上操作,在规范评价上分别可对应第191条中"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法定方式,技术外观并不构成刑法适用的障碍。

三、最大的争议点:"明知"如何认定

绝大多数案件的辩护焦点都在主观"明知"上。司法认定采用"知道"与"应当知道"的二元标准,在缺乏直接证据时,依靠客观事实综合推定。实践中,以下情形容易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一是交易本身异常。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虚拟货币;收取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的手续费;频繁使用加密通讯工具联络、事后销毁交易记录、刻意规避身份核验。

二是主体身份与关系异常。行为人系金融、支付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参与交易;或与上游犯罪人员关系密切,知晓其从事违法活动仍提供换币、走账帮助。

三是经监管告知后仍继续。银行或监管部门已提示账户涉案风险、冻结过银行卡,行为人换个账户继续操作的,主观明知基本难以否认。

两点边界同样重要:其一,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具体罪名认识有偏差(比如以为是赌资、实为诈骗款),不影响明知的认定;其二,"明知"不等于"怀疑"——仅有交易存疑但无充分证据佐证的,不得直接推定明知,且应允许行为人举出反证。

四、不是所有虚拟货币操作都是犯罪

司法认定同样要防止"泛化入罪"。虚拟货币领域存在大量技术中性行为:合规平台为优化链上资源进行的批量划转与地址整合、出于安全考虑的冷热钱包资产迁移、普通用户基于隐私保护使用匿名工具但资金与犯罪无涉——这些都不应纳入洗钱评价。

学理上提出的判断标准值得参考: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实质降低了资金可追踪性"和"与特定犯罪收益存在对应关系"这两个条件,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此外,下游犯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为前提(但不要求上游行为人已到案或被追责);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则应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掩隐罪或洗钱罪。

五、别忽略诈骗罪:三种典型情形与一条关键界限

虚拟货币案件并不只在"洗钱—掩隐"之间打转。虚拟货币在刑法上被普遍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的"财物"——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大量判例已确认,它可以成为诈骗、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的对象。围绕虚拟货币的诈骗,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虚拟货币投资骗局。 这是最常见的形态——搭建虚假投资平台,业务员冒充"投资导师""白富美"与被害人建立信任,诱骗其将资金或虚拟货币转入平台,再用伪造的盈利界面诱导持续加仓,提现时以"缴税""解冻"为由继续行骗,榨干后拉黑。此类"杀猪盘"骗取的即便是USDT、比特币而非人民币,同样构成诈骗罪,按币值折算认定犯罪数额。发行毫无价值支撑的"空气币""传销币",以虚构应用场景、承诺高额返利骗取投资款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情形二:场外交易中的"交易骗局"。 在"先款后币"的OTC交易中,收了购币款却根本无意交付虚拟货币的,构成诈骗罪。但司法认定相当精细:检察机关近期评析的一起案件中,卖家收款后借口"核对钱包地址"偷拍了买家的助记词,再暗中把收款地址篡改为自己控制的地址——买家钱货两空。这类"偷梁换柱"最终被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理由是被害人对"币最终流向卖家"这一关键事实毫不知情、缺乏处分意识,财产是在其"认知盲区"内被秘密转移的。罪名之别直接影响案件的证明重点和辩护空间。

情形三:为诈骗团伙"洗钱",可能升格为诈骗共犯。 这是掩隐罪、洗钱罪与诈骗罪最重要的界限——是否存在事前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先与诈骗分子商定,负责在骗款到账后转换成虚拟货币转移,其行为已纳入诈骗的整体分工,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而非掩隐罪;只有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无事前通谋地帮助转移赃款的,才属于掩隐或洗钱。两者刑期差距可能非常悬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同一案件中直接参与诈骗的主犯获刑十年以上,而仅在事后帮助转移赃款的人员以掩隐罪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何时介入、是否通谋"正是分水岭。

六、犯罪数额怎么算

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实务与理论中的主流思路是区分情形处理:赃币兑换成人民币、外币的,以实际变现金额认定;用人民币购入虚拟货币的,以兑换时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认定;全程以币易币、无法确定购入和销赃价格的,可参考洗钱行为实施日的交易均价。原则上以行为时点的价格为基准,避免让行为人承担事后币价涨跌带来的偶然性后果。

七、写在最后:几句风险提示

对普通人而言,以下几类行为已被大量判例证明具有极高的刑事风险:低价收购来源不明的虚拟货币赚差价;出借银行卡、钱包地址帮他人"走账""跑分";在明知或应知资金异常的情况下从事场外承兑业务;参与来路可疑的"投资平台""高息理财"的推广、资金归集。作为交易者,同样要警惕成为被害人——先款后币的场外交易、要求出示助记词或私钥的任何"核验",都是典型的骗局信号。我国目前禁止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业务活动,从事经营性场外交易本身就处在灰色地带,一旦承接了赃款,"不知情"的辩解在异常交易细节面前往往难以成立。

技术是中性的,但技术不是护身符。链上数据恰恰是永久留痕的——每一笔哈希都可能成为日后的证据。远离来路不明的资金,是数字资产时代最基本的自我保护。


本文依据现行《刑法》、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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