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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12 日#受贿#刑事证据#实务探析

400万港币的行贿指控,钱从哪来却说不清:行贿资金要不要查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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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值得深思的案例

张三向办案机关陈述:2019年12月,他送给李四400万元——而且是港币。

钱从哪来?张三是这样说的:他先从自己公司的备用金里取了300多万元人民币,然后"找人"兑换成了400万港币。至于找的是谁,他忘记了;对方的电话,也没有留。

能够印证这笔资金来源的,还有一位证人——张三公司的财务王五。王五说,老板张三在当年12月中旬找他领走了300多万元。但王五同时承认:这笔钱没有做账,老板没有签字,公司的备用金本身也没有任何账目。

而故事的另一端,情况更加耐人寻味:被指为收钱一方的李四,自始至终坚决否认收过张三这400万港币。

于是,这笔高达400万港币的"行贿款",呈现出一个奇特的证据格局:说送了钱的,只有张三一人;所谓"收钱的人",矢口否认;能"印证"资金来源的,只有一份没有任何账目支撑的财务人员的证言。没有取款凭证,没有记账凭证,没有兑换记录,没有资金流水,甚至连那位经手数百万元换汇的"神秘人",都查无此人。

这就引出了一个在贿赂案件辩护中经常出现、也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指控行贿受贿,要不要查明资金来源?当收钱一方否认、钱又查不清来路时,这样的指控能定案吗?

二、资金来源不是构成要件,但是关键的证明环节

先把法律层面的问题说清楚。

从犯罪构成上讲,行贿罪的核心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法条本身并没有把"资金来源合法或者查明"规定为构成要件。换句话说,理论上,无论钱是自有的、借来的还是其他途径获得的,只要给付贿赂的事实成立,都不影响定罪。

那是不是意味着资金来源就无关紧要?恰恰相反。

贿赂犯罪有一个显著特点:行受贿往往是"一对一"进行的,直接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行贿人怎么说,受贿人怎么说。而言词证据天然具有不稳定性:可能记忆偏差,可能避重就轻,也可能因为立功、认罪认罚等利益驱动而夸大或编造。

正因如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的证明标准才显得格外重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定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在贿赂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最重要方法,就是用客观性证据去印证——钱从哪里来(资金来源),怎么交付的(交付细节),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这三个环节如果能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指控就扎实;反之,如果资金链条查不清、对不上,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就要打上问号。

所以准确的说法是:资金来源虽然不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却是检验"送钱"这一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的关键证明环节。尤其在大额现金交付、缺乏转账记录的案件中,资金来源几乎是唯一可以客观核查的锚点。

三、回到案例:这条资金链断了几处?

用上面的标准来审视张三的说法,会发现这条"资金链"几乎处处是断点。

第一:备用金环节——钱是否真的离开过公司,无法证明。 王五的证言看似是印证,细看却是"以言词证言词"。他说老板领走了300多万,但没有做账、没有签字、备用金没有账目。这意味着:公司账面上找不到任何一笔与之对应的资金减少记录。一家公司的备用金账外存放数百万元现金,本身已不合常理;而数百万元现金交接,既无领款单,又无签字确认,更是与基本的财务常识相悖。王五的证言与张三的供述之间,缺少任何书证、物证的支撑,本质上仍是"孤证印证孤证"。

第二:换汇环节——300多万人民币如何变成400万港币,完全无法核查。 按照2019年12月前后的汇率,40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360万元左右。张三只说取了"300多万",具体数额说不清;经手换汇的人是谁,忘了;联系方式,没有。这就导致换汇这一环节没有留下任何可供核查的痕迹——没有对手方,没有资金流水,没有时间地点。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数百万元规模的私下换汇,本身就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属于法律禁止的地下换汇行为。一个如此重大、且自带法律风险的环节,当事人却对关键信息一概"记不清",这在证据审查上属于典型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疑点,而不是可以一笔带过的细节。

第三:数额的模糊与矛盾。 "300多万"是个区间,不是数字。取了多少、换了多少、汇率多少、有无差价,统统不清楚。指控犯罪的数额必须精确到可以认定的程度,而本案中连行贿资金的本币数额都无法固定,所谓"400万港币"实际上是一个没有源头支撑的孤立数字。

第四,也是最致命的一处:交付环节——"收钱的人"根本不承认收过钱。 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供述与受贿人供述相互印证,是最基本的证明结构。即便是这种"一对一"的相互印证,司法实践尚且要求资金来源、去向等客观证据补强;而本案连这个基本结构都不存在——李四明确否认收过这400万港币。这意味着资金去向也随之彻底断裂:如果李四真的收了400万港币,这笔钱去了哪里?有没有存入、消费、转移的痕迹?在李四否认、又没有任何资金去向证据的情况下,"交付"这一行贿受贿最核心的事实,只剩下张三一个人的说法。

来源查不清,去向查不到,收钱的人不认账——这400万港币,成了一笔"两头悬空"的钱:它从证据上的"无"中来,又消失于证据上的"无"。四处断点叠加的结果是:除了张三的供述和王五那份没有账目支撑的证言,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400万港币曾经真实存在过,更不用说证明它交到了李四手中。

四、司法实践怎么看:存疑时的处理

有人可能会问:张三和王五都这么说了,难道还不够吗?

刑事证明标准恰恰要求"不够"——何况本案连"两个人都这么说"都谈不上:直接当事人一方指控、一方否认,真正的印证证据一份也没有。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方否认、又缺乏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印证的贿赂指控,裁判机关通常持审慎态度。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

其一,对存疑的款项不予认定。在指控多笔贿赂的案件中,资金链条完整的予以认定,来源去向均无法查证的单笔款项,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扣除。

其二,对言词证据的细节矛盾进行实质审查。供述与证言在时间、数额、币种、交付方式上是否吻合,是否存在"越关键越模糊"的反常现象——比如本案中,送钱的事记得清清楚楚,换汇这种数百万元的大事却"忘记了是谁"。

其三,审查取证过程与供述动机。在受贿方否认的情况下,这一审查尤为关键:行贿人的指证是否与自身立功、从宽处理存在利益关联?是否存在通过指证他人换取不追究的动机?是否存在先有结论、后补细节的引导性取证?一份可能受利益驱动的单方指证,在没有客观证据支撑时,其证明力必须经受最严格的检验。

其四,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底线。当指控事实的直接证据只剩一方言词,另一方坚决否认,而资金来源、去向等客观证据又全部缺位时,无论指控的数额多么惊人、叙述多么具体,都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这些审查逻辑背后是同一个原理:宁可放过存疑的指控,也不能用无法核实的言词堆砌出一个"事实"。这不是对腐败的纵容——恰恰相反,只有经得起资金流向检验的指控,才能真正做到罚当其罪,也才能防止贿赂案件沦为"比谁说得更像"的言词竞赛。

五、几点实务启示

对办案而言,贿赂案件的侦查应当"由物到人"而非"由人到物"——先固定资金来源、流转、去向的客观证据,再用言词证据补充细节,而不是反过来用口供牵引一切。

对辩护而言,资金来源审查是贿赂案件质证的必争之地。要逐环节追问:钱从哪个账户、哪笔现金而来?有无凭证?中间经手人能否查实?数额能否精确对应?任何一个环节断裂,都可能动摇整个指控的根基。

对企业而言,本案还有一个反向的警示:备用金账外运行、大额现金无凭证交接,不仅是财务管理的重大漏洞,一旦卷入刑事案件,这些"说不清"的钱既可能让人百口莫辩,也可能成为各方随意"填空"的对象。规范的财务留痕,关键时刻保护的是每一个人。

结语

行贿的资金要不要查明来源?法律上,它不是定罪的形式要件;但证据上,它是检验指控真伪的试金石。当一笔400万港币的"行贿款",取款无账、换汇无人、数额无据、收钱的人矢口否认,仅仅存在于指控者一方的叙述之中时,任何一个秉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司法者,都应当停下来问一句:这笔钱,真的存在过吗?它真的送出去过吗?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法律原理改编的教学性案例,人物均为化名,情节经过技术处理,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或个人。文章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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