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犯罪的定性困境及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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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深圳。三个人向詹先生买USDT(泰达币),交易时借口"验证钱包真伪",偷偷记下了他数字钱包的助记词。几天后,他们怂恿詹先生再买一笔价值300万元的币,等币一到账,直接登录他的钱包,把46万多枚USDT席卷一空。这个案子最后以盗窃罪判了,主犯十年。但如果换一个法院、换一个法官,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被告人在二审时就辩称,这应该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那个罪最高只判七年。一个偷币的案子,为什么会在两个罪名之间摇摆?偷来的币、骗来的币,警察查扣之后又该怎么办?这两个问题,正是当下虚拟货币犯罪司法实务中最纠结的地方。
一、偷的是"数据"还是"财产"?
先看三个真实判例。李楠案:被告人多次把被害人账户里的比特币转到自己账户,销赃变现。法院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有现金价值的特殊互联网商品,属于他人合法财产,定盗窃罪。冯国仕案:被告人窃取被害人电脑里的私钥,把钱包中的阿希币分批转走变卖。法院认为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吴某案:交易平台员工利用平台漏洞"假充值、真提现",套走泰达币、比特币、以太坊。法院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一年六个月。三个案子,行为本质都是非法拿走别人的币,罪名却各不相同。
根子在于一个基础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答案:虚拟货币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一派观点认为它只是一串电子数据。虚拟货币不是国家发行的,没有法偿性,价格全靠市场炒作,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交易,凭什么算"财物"?动了它,顶多算破坏了数据安全。另一派观点认为它就是财产。你可以用私钥独占地控制它,可以转让它,市场上真金白银地为它定价——可支配、可转移、有价值,财产的三个基本特征它一个不缺。民法典第127条也明确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更关键的是,国家的监管文件否定的是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禁止的是把它当钱花、当生意做,但从来没有说过它不是财产。把"不许当货币"偷换成"不算财产",逻辑上说不通。
别小看这场"名分之争",它直接决定了刑期的天壤之别。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到无期徒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曾有一个案子,田某偷记他人钱包密码,先后窃取十几个以太坊变现四万多元,按盗窃罪本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法院却按数据犯罪处理,量刑明显偏轻。同样的行为,因为对"币是什么"的理解不同,命运截然两样——这就是所谓"同案不同判"。
好在这几年,实务的天平已经明显倾斜。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参考案例明确写道:"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官方渠道转载文章,在权威层面确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学界主流也逐渐形成一个务实的"分层"思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这类主流加密货币,财产属性明显强于数据属性,普通人一看就知道它值钱,非法获取的按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犯罪处理;而游戏币、游戏装备,以及那些靠拉人头炒作、可以无限增发的"空气币",数据属性更强,按数据犯罪处理更妥当。
二、值多少钱,谁说了算?
定了罪名,第二个难题接踵而至:犯罪数额怎么算?传统盗窃案,偷了一部手机,找价格认证机构估个价就行。但虚拟货币在境内没有合法交易市场,监管政策又明令禁止为它定价,价格还一天一个样——今天值三百万,判决时可能只剩一百万,也可能涨到六百万。
实践中摸索出了好几种算法:按被害人当初买币花的钱算(成本价)、按被告人销赃卖了多少钱算(销赃价)、参考境外主流交易平台的行情算(市场价),还有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由双方协商认可等办法。各有各的道理,也各有各的毛病:成本价需要被害人留有完整的购买凭证;销赃价只适用于已经变现的案子,还可能被人为压低;境外平台报价用作证据,本身就和国内监管政策别扭。
前面深圳那个案子给出了一个有代表性的答案:被害人是花310万余元买的这批USDT,法院就按310万余元认定盗窃数额。这样算,既如实反映了被害人的损失,又避免了法院亲自给虚拟货币"定行情价"、变相承认其流通价值的尴尬。这种"以被害人取得时支付的实际对价认定"的思路,正在成为侵财类案件的主流做法。
三、查扣的币,怎么处置?
如果说定性和定价是"纸面上的难",那处置就是"手上的难"。
先要理解一个大背景。从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文防范比特币风险,到2017年叫停代币发行融资,再到2021年著名的"9·24通知"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直至2026年2月八部委再次发文重申禁令——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就是两个字:禁止。境内没有任何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渠道。但案子办下来,问题就来了:查扣的币总得变成钱,才能发还被害人、才能上缴国库。尤其是传销、诈骗这类涉众案件,成千上万被害人等着退赔,币在钱包里躺着,一分钱也变不出来。办案机关自己去卖币?那不成了监管政策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这就是处置环节最核心的悖论:必须变现,又不能交易。
围绕这个悖论,实践中逐渐跑通了一套流程,大体分六步。
第一步是追踪。利用区块链链上分析技术,顺着交易记录追查资金流向,穿透匿名地址,锁定嫌疑人控制的钱包。
第二步是扣押。这一步和扣押现金、汽车完全不同。虚拟货币的控制权全在私钥——谁掌握私钥,谁就掌握币。办案机关光把私钥抄下来是不够的,因为嫌疑人可能留有备份,随时能把币转走。所以规范的做法是:查明币种、数量、地址和密钥后,层报审批、签发扣押决定书,然后把币转入办案机关专门设立的钱包地址,登记造册,实现真正的排他性控制。这个环节讲究一个"快"字,慢一步,币可能就没了。
第三步是保管。专人专户、冷钱包存储、严格的交接手续,防的不只是外贼,还有内鬼——曾有一起传销案,价值近3亿元的涉案虚拟货币暂存于某科技公司,结果被该公司员工非法挪用。
第四步是价值认定,也就是前面说的定价问题,为后续变现和判决提供基准。
第五步是变现,这是整个流程中最敏感的一环。早期各地做法五花八门:有的办案机关自己到境外平台卖币,但境外交易所不接受我国执法机关注册认证,还涉及主权问题,基本走不通;有的让嫌疑人或其家属自己变现后把钱交上来,但这等于把币又还给了嫌疑人,转移、隐匿的风险太大;用得最多的是委托境内第三方科技公司拿到境外去卖,可这些公司资质参差不齐,收费普遍高达变现金额的10%到20%,定价不透明,资金来源和去向也难以监管,甚至有"趋利执法"的质疑声。目前公认比较规范的,是2025年前后北京、上海探索出的"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模式。以北京为例:公安机关把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给北京产权交易所,由其选定专业机构完成检测、接收、移交,再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审批手续后,资金结汇转入公安机关涉案款专用账户。上海宝山法院也用类似方式,成功处置了9万余枚FIL币,变现资金进入法院案款专属账户。整个链条由国家机关主导、全程可控,把变现环节放在了监管合规的境外持牌平台上,被认为是当前风险最小的路径。
第六步是判决后的分配。币还在、能返还的,原物发还被害人或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经变现的,用变现款退赔或罚没。像深圳那个案子,被告人案发后退还的部分USDT和现金,按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折抵了被害人损失,剩余91万余元责令继续退赔——既不让任何人因犯罪获利,也尽量把被害人的窟窿填上。
四、还差什么?处置需要程序保障
流程虽然跑通了,但坦率地说,目前的处置实践基本是各地"摸着石头过河",缺一部全国统一的规则。学者们呼吁的方向也很清晰: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布可以合作的境外持牌机构名录,让办案机关有章可循;统一第三方机构的准入资质和收费标准,把"暗箱"变成明账;建立价格认定的分层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更重要的是补上程序保障——处置前要不要经过审批和听证?嫌疑人"同意处置"是真自愿还是没得选?检察机关如何全程监督?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给出答案。
虚拟货币是新事物,但它引出的问题一点也不新:法律如何给一种有价值的东西"上户口",权力如何在规范的轨道上处置公民财产。定性之争会随着共识的形成慢慢平息,处置流程也会在试点中越走越规范。对普通人来说,记住两点就够了——第一,币不是法外之物,偷币骗币照样是重罪;第二,炒币的风险自担,法律不为交易兜底,但你的财产权,法律管。